《西藏的地位》附錄26
聯合國大會決議
(一)聯合國大會第1353 (XIV)號決議
1959年在美國紐約召開的聯合國第十四次大會上,根據愛爾蘭、馬來西亞提出的有關西藏的議案,分別於十月20日、21日的第三次全體大會上討論後通過第1353 (XIV)號決議案:
重申1948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採用的人權宣告與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有關基本人權和自由原則,西藏人民也和所有其他的人民一樣,無區別地享有自由從事宗教或政治事業的權利等基本人權和自由。
注意到西藏人民獨特的傳統文化和宗教遺產以及他們在傳統上享有的自治權利。
以神聖的達賴喇嘛本人的陳述為代表的情況表明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被強行剝奪,對此深表遺憾。
在許多負責任之領袖們致力于緩和危機,改善國際關係之際,這些事件的結果將會導致國際局勢的緊張和人民間的關係惡化,對此深感焦慮並呼籲:
(1)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堅信需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要求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他們獨特的宗教與文化生活。
(二)聯合國大會第1723(XVI)號決議
1961年在美國紐約召開聯合國第十六次大會期間,由泰國、薩爾瓦多、馬來西亞、愛爾蘭四國提出有關西藏問題的議案,12月19日、20日分別經聯合國第二次全體大會討論後通過決議如下:
重申1959年10月21日聯合國第十四次大會通過的有關西藏的第1353(XIV)號決議案。
對於在西藏侵犯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持續壓迫他們傳統的獨特文化和宗教的行為表示強烈的遺憾。
由此之故,使西藏人民蒙受的巨大苦難,這點從西藏難民繼續大規模流亡鄰國可以得到證明,因而對此深感焦慮。
基於這些事件違犯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規定的包括所有民族與國家的自決原則等基本的人權和自由,並導致國際局勢的日益緊張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日益惡化:
(1)再次鄭重地重申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必須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再次鄭重呼籲停止一切剝奪西藏人民所具有的包括民族自決權在內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
(3)希望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為達成本決議內容而採取任何適當的行動。
(三)聯合國大會第2079(XX)號決議(1965)
本次大會注意到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有關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原則。
再次確認聯合國大會于1959年10月21日通過的有關西藏問題的第1353(XIV)號決議以及1961年12月20日通過的第1723 (XVI)號決議。同時,基於大量西藏難民湧入鄰國的事實,對繼續無視藏人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以及西藏獨特文化與宗教生活繼續遭受壓迫的現狀表示極為焦慮。並通過如下決議:
(1)對繼續違反西藏人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予以譴責。
(2)再次重申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必須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3)相信並重申在西藏發生的侵犯人權與基本自由、以及暴力對待藏人獨特文化與宗教的行為,是國際局勢日益緊張,人民間的關係日益惡化的根源。
(4)再次呼籲立即停止所有剝奪西藏人民恆常享有之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行為。
(5)懇求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為達成本決議內容而各盡所能地採取行動。